本规定所称的“二日"、“三日"、“五日"、ⅸ“七日"ⅹ、“十五日",是指工作日,不包括节假日。
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《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第46号令)同时废止。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附件:1.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
2.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
3.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(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)
4.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
5.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
6.文书印制、填写说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