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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(公安部令第69号)

2009-10-23 09:50:32 来源:公安部 责任编辑:cpsnewits

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、以下,除特别注明的外,包括本数在内。


  本规定所称的“二日"、“三日"、“五日"、ⅸ“七日"ⅹ、“十五日",是指工作日,不包括节假日。


 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《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第46号令)同时废止。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
  附件:1.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


  2.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


  3.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(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)


  4.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


  5.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


  6.文书印制、填写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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